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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动幼儿园办托、单位办托!七部门联合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

    发布日期:2026-08-29 05:55:32    来源:重庆继续教育网    人气:512
    【摘要】7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托育服务需求。 《意见》明确,发展“1+N”的托育服...

    7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托育服务需求。

    《意见》明确,发展“1+N”的托育服务体系,即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为枢纽,以托育机构、社区嵌入式托育、幼儿园托班、用人单位办托、家庭托育点等为网络的“1+N”托育服务体系。“1”是指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发挥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区域托育服务发展。“N”是指托育机构、社区嵌入式托育、幼儿园托班、用人单位办托、家庭托育点等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机构,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托育服务需求。

    推动幼儿园办托、单位办托!七部门联合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

    《意见》要求,加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力度,优先实现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地市级全覆盖。发展社区托育服务,以地市为单位统一规划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网络。推进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解决好场地、设施、师资等条件保障。推动用人单位办托,结合实际为本单位职工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民办托育服务机构发展。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开展订单签约、婴幼儿健康管理和中医药健康等服务。

    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卫人口发〔20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工会: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是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千家万户,事关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现就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强化属地主体责任,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完善支持政策,增加服务供给,加快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统筹考虑经济发展、人口结构和托育实际需求等因素,科学规划,精准供给,加快构建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为枢纽,以托育机构、社区嵌入式托育、幼儿园托班、用人单位办托、家庭托育点等为网络的“1+N”托育服务体系,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托育服务。2025年,实现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4.5个,新增普惠性托位66万个。2030年,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支持保障政策基本健全,公建托位数量明显增加,托育服务能力和质量显著提升,家庭托育成本有效降低,基本满足群众普惠托育服务需求。

    二、加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力度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48号)要求,切实加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力度,优先实现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地市级全覆盖。坚持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立项、建设、运营等机制,确保财力可承受、长期可持续。支持计生协会等承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工作。各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应发挥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可设置一定规模托位,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服务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设计、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消防安全培训等服务,为托育服务发展提供综合支持保障。

    三、发展社区托育服务

    以地市为单位,统一规划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网络,充分利用街道、社区现有设施、场所等公共服务资源,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房屋场地建设托育服务设施,满足基本的安全条件,为婴幼儿提供家门口的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计时托等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新建居住区要落实托育服务设施与新建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结合城市更新工作加快补充托育服务设施。积极推行公建民办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普惠、多元、优质的托育服务,打造托育服务连锁品牌。落实社区托育服务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加强对社区内家庭托育点的指导和监督。

    四、推进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在满足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的基础上,解决好场地、设施、师资等条件保障,确保安全和质量,稳妥向下延伸招收能够适应集体生活的2~3岁幼儿。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加强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条件评估和日常管理,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备案和业务指导工作。完善幼儿园托班支持政策,推进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推动用人单位办托

    支持用人单位利用存量土地或设施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变更土地用途。用人单位开展职工子女普惠托育服务所需的有关支出,可按规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用人单位工会经费可适当补充。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发挥带头作用,结合实际为本单位职工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六、支持民办托育服务机构发展

    支持民办托育服务机构参与运营公建托育服务设施,并在托育服务产品研发、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品牌培育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丰富托育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样化的托育服务需求。民办普惠托育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者通过设置参考区间加强引导。充分发挥民营经济灵活性的特点,积极创新托育服务机构运营方式,为托育行业发展增添新动能。引导民办托育服务机构参加行业组织、参与公益活动,支持家庭科学育儿,提升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

    七、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

    推动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中医医院等)面向托育服务机构,开展订单签约、婴幼儿健康管理和中医药健康等服务,落实疾病防控责任。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在托育服务机构内的服务时长,视作基层服务时间。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对辖区内托育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鼓励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与辖区内托育服务机构建立联系,围绕科学育儿、生长发育和婴幼儿常见病防治等主题,定期开展培训活动,指导托育服务机构建立良好的生活养育环境,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八、强化支持保障措施

    结合实际,统筹运用多渠道资金,支持建设普惠托育服务设施,按需配置托位。积极采取场地费用减免等措施,降低托育服务机构成本,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运营补助。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托育服务机构投保托育服务机构责任险、企业财产保险等相关保险。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设托育相关专业,加强婴幼儿托育学科专业建设。及时掌握托育机构技能岗位缺工数量、用工需求、技能提升需求,推行“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项目化培训模式,加强托育人才培养培训,建设托育实训基地,提升托育从业人员实操能力。支持各级开展托育职业技能竞赛。

    九、加强组织领导

    深刻认识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政治站位,建立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落实支持措施,及时解决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困难问题。202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出台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标准,指导辖区内所有县(市、区)完成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将托育服务机构纳入地方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监管,落实消防、食品等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对托育服务机构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开展托育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切实筑牢安全健康底线。加强托育服务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托育发展的浓厚氛围。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然资源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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