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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自学考试应考者(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自学考试的质量与权威,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教职成厅〔2020〕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坚持规范、准确、安全、科学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采集、维护、管理,考试、实践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绩及学分管理,档案管理、省际转考、课程免考、毕业审定、电子注册、毕业证书颁发、考籍信息查证等工作。
第四条 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考委)全面领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市教育考试院(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办)具体负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 考籍管理工作要与时俱进,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更好服务考生。
第二章 考籍档案管理
第六条 考籍档案是考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过程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毕业审核、省际转考、课程免考等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考籍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含照片)、课程考试成绩(含笔迹信息)、实践环节考核成绩、省际转考信息、课程免考信息、毕业考核(含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成绩、奖惩记录、毕业信息等。
第八条 考籍档案建立
考生首次参加自学考试,须通过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依据当次考试报名通知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完成注册建档,同一考生身份信息仅对应建立一份考籍档案。考籍档案由市考办以电子档案的方式建立和保存;存有纸质档案的,与电子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考生注册建档时,须选择首报专业,若所报专业存在多所主考学校,须选定其中一所主考学校,主考学校选定后,原则上不作变更。已建档考生可通过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管理系统的“在籍专业”功能,实现多专业兼报,兼报专业取得的所有合格成绩,均纳入同一考籍档案中。
第九条 考籍档案管理
考籍档案按“分级负责、统一管理”的方式管理。市考办统一管理全市考生的考籍档案,并进行异地备份、永久保存,确保安全;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和主考学校分别负责建档信息审核、考籍更正、省际转考、课程免考、毕业申请、毕业审核等考籍档案相关管理工作。
纸质档案的管理应当建立档案室,由专人负责,制订严格的管理措施,做到防火、防潮、防盗、防蛀,确保不发生损毁。
非考籍管理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查询或者调用考籍档案。因工作需要确需调用的,须经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主考学校或市考办分管负责人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查阅,确保考籍档案安全、严防篡改。
考籍档案更正严格按照《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更正办理指南》(附件1)办理。
第十条 专业变更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主考学校及学科发展现状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适时停考现有专业或开考新专业。
停考专业由市考委按照“一专业一策”的原则制定停考办法,设定停考过渡期,过渡期内继续安排该专业的课程考试,并为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颁发该专业毕业证书;停考专业不再接受新生注册报考。停考专业过渡期满后,不再颁发该专业毕业证书,未毕业的考生可按停考办法继续报考,符合毕业条件按过渡到的新专业要求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主考学校变更
主考学校不再开展自学考试工作的,应向所属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按照“一校一策”的原则制定停考方案。停考方案必须妥善安排主考学校各专业在籍考生的后续工作,设置专业停考过渡期,过渡期内由原主考学校履行相关主体责任,过渡期满后由停考方案确定的主考学校继续履行相关主体责任,原主考学校须协同市考委(办)和其他相关单位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 证明开具
考生需开具考籍证明、课程合格证明、考研用成绩证明等证明的,联系市考办办理。当次考试课程合格证,在当次考试成绩公布10个工作日后,依据当次考试报名通知要求,联系市考办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当次考试课程合格证遗失不补。
第三章 成绩管理
第十三条 成绩是考籍档案的重要内容,是审核考生毕业的主要依据。成绩由市考办负责管理,成绩管理遵循“制度完善、操作规范、准确及时、管理严格”的原则。
第十四条 成绩管理主要包括成绩的采集、校验、发布、使用、保存和统计分析等。
第十五条 成绩信息主要包含考生身份信息、准考证号、考试课程、成绩、成绩来源(课程考试或考核、转考、免考等)、违规记录(诚信档案)、合格时间、归档时间等。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20个工作日后,考生可通过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考试成绩。
第十七条 考生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成绩复核申请。成绩复核由市考办组织专人实施,对答题卡身份信息是否正确、答题卡扫描图像是否完整清晰、是否有漏评或漏统分等情况进行核查,不重新评阅试卷。成绩复核结果在申请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反馈给申请考生。
第四章 省际转考
第十八条 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当按规定办理省际转考手续。转考以发送、审核、接收转考考生考籍电子档案的方式实施,按转入和转出分别办理。
第十九条 考籍转入
考籍不在我市的未毕业考生来渝继续参加自学考试,须办理考籍转入。考生在原考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交转出申请,并通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转考平台”)转入我市。依据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省际转考相关规定,申请转入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或准考证号登录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本人的外省转入信息,确认无误后选择审核区县,审核通过后进行网上缴费,市考办完成转入。逾期未确认转入信息或未完成缴费的,市考办通过转考平台予以退回。每年3月、9月开展考籍转入工作。
转入考生按我市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继续参加考试。转入考生已合格课程与我市专业对应课程替换关系按照我市相关办法执行。转入考生应在我市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申请毕业。
第二十条 考籍转出
我市在籍未毕业考生离渝继续参加自学考试,须办理考籍转出。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交转出申请,并对转出电子档案信息进行核对确认,转出申请经区县考试机构审核,通过后进行网上交费,市考办在转出受理截止后生成转出电子档案向转考平台提交转出信息,完成转出,考生向转入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查询转出结果。逾期未确认转出信息或未完成缴费的,转出无效。每年2月、8月开展考籍转出工作。
下列考生的考籍不得转出:
(一)处于停考或者延迟毕业处罚期间的;
(二)考籍转入未满1年的;
(三)已颁发毕业证书的。
考生的下列成绩不予转出:
(一)非统考类课程的成绩;
(二)未通过理论课程考试,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的成绩;
(三)毕业考核(含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的成绩。
考生须取得转入地考籍并获得1门及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第五章 课程免考
第二十一条 国家承认学历且学历层次相同的其他高等教育形式所取得的考试合格课程,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对应课程。
第二十二条 办理课程免考依据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和《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及主考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每年3月、9月开展课程免考审核工作。
第六章 毕业与电子注册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申请
考生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申请毕业。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在申请毕业的主考学校完成了专业全部实践环节和毕业考核(含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并取得合格成绩。
(三)取得的学分达到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要求。
(四)思想品德考核合格。
(五)课程免考、课程替换符合规定。
(六)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前置学历符合规定。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申请毕业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办理指南》(附件2),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前往主考学校申请毕业,或在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毕业申请。考生对本人申请毕业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毕业审核
市考办每年6月、12月组织开展集中毕业审核工作,对申请毕业考生的毕业审核分主考学校初审、市考办集中会审和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审定三个阶段进行。
第二十五条 电子注册
通过毕业集中会审,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由市考办向教育部教育考试院报送毕业生信息进行审定和电子注册。电子注册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上半年为6月30日至9月30日,下半年为12月30日至次年3月31日。
在电子注册过程中,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前置学历未通过的,须填写前置学历复查信息表,并按要求提供前置学历相关证明材料,经市考办审核,报教育部教育考试院重新电子注册。
为确保电子注册信息的合法、安全、真实、有效,各主考学校和区县考试机构须高度重视电子注册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加强数据及网络防护,严格管理工作人员。
第七章 毕业证书制作与颁发
第二十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制作与颁发工作包括标准化制作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向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以及做好毕业生花名册、发放签领表等资料的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毕业证书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印制,市考办填注毕业信息,加盖市考委和主考学校公章。毕业证书发证日期统一标注为每年6月30日或12月30日。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登记表由市考办统一制作。毕业生登记表是自学考试毕业生的档案材料,包括毕业生基本信息(含照片)、个人简历、自我鉴定、课程成绩及合格时间等。
第二十九条 主考学校负责安排专职工作人员颁发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确保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领取、发放及时准确,确保毕业生名册、发放签领表等资料归档规范完整。
第三十条 毕业证书、课程成绩单等相关材料的翻译件按照《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翻译件办理指南》(附件3)办理。
第三十一条 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原件遗失、损毁的,不予补发;信息变更的,不予重发。考生可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前往市考办现场办理毕业证明书或毕业生登记表证明。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毕业生登记表证明与毕业生登记表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验真伪,也可向发证单位查证。
第三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相关人员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凡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适时调整更新,由市考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细则(试行)》(渝考办发〔20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考籍档案更正办理指南
一、办理对象
经户籍管理机关同意,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等考生身份信息在建档后发生变更或报名注册时考生身份信息录入有误的考生,须进行考籍档案信息更正。
二、办理时间
自学考试全国统考报名期间。
三、办理流程
1.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或主考学校提交考籍更正佐证材料;
2. 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或主考学校核验原件无误后,将审核通过的佐证材料扫描或拍照成电子图片,通过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上传提交考籍更正申请;
3. 市考办在规定期限内复核更正申请,审核通过的予以更正。
4. 更正完成后,需重新制作准考证的,新制准考证随当次考试新生准考证一并制作发放。
四、注意事项
1. 户籍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提供考生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件、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变更证明或户籍档案页(含曾用名)原件。
2. 采集信息时身份信息录入错误的,需提供考生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
3. 考生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考籍更正佐证材料、委托书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附件2
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毕业证书办理指南
一、考生申请阶段
考生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到主考学校自考办或通过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管理系统申请毕业,并按以下步骤提交相关材料。
1.选择毕业专业及初审主考学校。
2.填写有效联系方式。
3.提交考生自我鉴定。
4.提交考生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图片。
5.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提交本人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编号。此证书编号未通过学信网认证的,需提交本人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图片及学信网可查的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图片。
6.考籍变更的,提交相关更正材料。
7.需办理课程免考的,提交课程免考材料。
8.主考学校审核通过后,考生方可缴纳毕业审定费及毕业证书工本费。
二、主考学校初审阶段
1.核对考生身份信息与考生电子档案基本信息是否一致。
2.审核考生自我鉴定。
3.对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审核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及相关学历电子注册备案信息与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是否一致。
4.依照专业考试计划审核考生是否达到毕业要求。
5.审核考籍更正材料。
6.审核免考材料。
7.审核实践环节考核及毕业考核(含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是否达到毕业要求。
8.将审核通过的考生提交市考办,未通过的向考生反馈原因。
三、市考办会审阶段
会审由市考办和主考学校共同完成。
1.审核考籍更正材料。
2.审核免考材料。
3.依据专业考试计划审核考生是否达到毕业要求。
4.对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审核其前置学历。
5.审核考生考试课程笔迹一致性、真实性。
6.符合毕业条件,通过会审的考生,由市考办上报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完成电子注册。
7.电子注册完成后,市考办负责制作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花名册及发放签领表。
8.主考学校及时完成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的发放工作,按要求做好发放记录和有关材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附件3
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翻译件办理指南
一、办理对象
因留学、移民、就业等情形,需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成绩单等材料翻译为外文版本,满足国(境)外使用的考生。
二、办理内容
1. 毕业证书;
2. 课程成绩单;
3. 其它需要翻译的材料。
三、办理流程
1. 考生将“办理内容”所列材料送至四川外国语大学自考办;
2. 四川外国语大学完成翻译,将有关材料原件、翻译件移交考生;
3. 考生将上述材料送至市考办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
4. 考生将上述有关材料送至主考学校加盖公章。
四、注意事项
1. 考生本人办理,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 考生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2026年9月01日-9月15日
考试时间2026年10月24日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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