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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发布日期:2026-09-06 11:18:03    来源:重庆继续教育网    人气:785
    【摘要】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管理工作,依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教职成厅〔2020〕3号)《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

    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管理工作,依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教职成厅〔2020〕3号)《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通知》(渝教职成发〔2021〕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分认定和转换相关工作的通知》(渝考委发〔202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考生可申请免考有效期内其原所学(考)专业中名称相同或相近且考试成绩合格的课程。

    (一)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和专科毕业生;

    (二)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肄业生、退学生;

    (三)符合免考实践环节考核条件的;

    (四)异地转入我市的自学考试考生已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

    (五)参加高等学校学分认定与转换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取得学分的(须在市终身学习学分银行建档备案)。

    第三条 具体规定

    (一)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同学科门类本科或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且名称相同的原所学专业开设的课程;报考不同学科门类本科或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且名称相同的原所学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同学科门类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且名称相同的原所学专业开设的课程;报考不同学科门类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且名称相同的原所学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

    (二)已取得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的考生,可免考与其原所学专业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公共基础课程。例如:英语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英语(专升本)、英语(专);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等。

    (三)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或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且名称相同、相近或课程内容相同的思想政治课程。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且名称相同、相近或课程内容相同的思想政治课程。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肄业生、退学生,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学历层次、相同名称的原所学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

    (五)依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自考考生在普通高校开设的全日制专业(课程计划表)中修读合格且取得学分的课程,按照学历层次相同、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教学内容与自学考试课程考试大纲或教材内容体系高度一致)的原则,可按照《重庆市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专业课程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对应表》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对应课程并取得学分。

    (六)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籍考生,符合所报专业考试计划(或实践环节考核实施方案)规定条件申请免考实践环节考核(考试)课程的,可免考相关实践环节考核(考试)课程。

    (七)普通高校毕业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实验课程,可免考与自学考试名称及要求相同的实验课程。

    (八)参加其他考试获得相应层次学习成果申请免考自学考试课程的,由主考学校审核考生学习成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加盖公章报送市考办。符合免考规定的,其免考课程成绩依据《其他考试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对应表》执行。

    第四条 满足第三条规定之(一)至(七)申请免考自学考试课程的,考生须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件、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人毕业证、相关学历成绩单(加盖教务部门鲜章)。满足第三条规定之(八)申请免考自学考试课程的,考生须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件、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相关证书。

    社会考生向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提交上述免考材料,助学考生向主考学校提交上述免考材料。学分认定合格课程由认定主考学校统一提交免考材料。

    第五条 免考课程总学分按照各专业毕业审核具体要求执行。

    第六条 考生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期间,其参加其他各类考试取得的成绩不得办理课程免考。

    第七条 纪律规定

    (一)申请课程免考的考生,凡有伪造、涂改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在办理课程免考手续中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参照《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主考学校对其提交办理免考的课程成绩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弄虚作假、伪造课程成绩的,按照我市自学考试主考学校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并参照《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对违规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条 附则

    (一)《重庆市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专业课程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对应表》《其他考试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对应表》采用据实动态调整、适时更新发布机制进行管理。本规定及上述两个对应表涉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重庆市专业考试计划(2024年)》中新课程的,在专业考试计划过渡期内免考对应的旧课程,过渡期结束后免考对应的新课程。

    (二)本规定所称公共基础课程是指大学语文、高等数学(经管类)、高等数学(工本)、高等数学(工专)、英语(专升本)、英语(专)、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等。本规定所称思想政治课程是指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与法治、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等。

    (三)本规定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适时调整更新,由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试行)》(渝考委发〔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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